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刘保玉钟淑健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之法律后果的制度
自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向因时效的适用范围及要件与后果等不同,而将其二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现今之民事立法,则仿前苏联之作法,仅规定有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设取得时效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单一时效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设立取得时效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及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设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已形成共识
在设立双时效制度时,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关系问题,须予明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等诸多具体问题,也尚待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务实的研讨
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看法,共商于学界同仁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一)时效制度立法体例之考察与评析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肇端于罗马私法
[3]罗马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后世之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衍化,形成了现今具有代表意义的三种时效立法体例:其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
这种做法因袭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之主张,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共同法律本质,将二者统一于“时效”概念之下,并使其成为时效的两种类型,于民法典中设专章集中予以规定
法国、奥地利、日本、越南等国民法典均采此制
惟法国民法将时效一章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而日本等国民法则将其置于“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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