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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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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仅有社会保障法制规范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管理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高效、合理的实施机制与严格的监控手段。作为社会政策工程,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客观上包括着项目设置、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诸环节,每一环节均需要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作为操作依据,并在政府的管理或监控下采用相应的措施或手段,面向符合条件的全体社会成员实施。运行过程是否合理,实施措施或手段是否有效率,均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障是独成体系的社会政策工程,又是具有自己独特特色的系统工程,它在发展进程中并非依附于其他社会的或经济的系统,而是与其他系统协调发展、共同发展并起到独特作用的系统。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运行与实施 一、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一般理论 考虑到社会保障法制、管理、实施与监控都是社会保障宏观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阐述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一般理论需要将上述内容视为一个整体。 (一)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公理 作为系统工程,社会保障的宏观运行机制应当符合下列公理: 1.整体性公理 整体性公理是指社会保障运行的诸环节、诸要素及所采用的手段与方法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简单的、机械的集合;它也由多个要素或系统组成,但各要素或系统仅仅作为整体的一个特定部分而存在,并在整体系统中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离不开法制的规范与约束,反之,法制的规范与约束若不能得到贯彻实施便如同一纸空文,等等。 2.层次性公理 层次性公理是指社会保障的运行具有多层次性,如从法制规范到具体实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等等,每一层次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运行范围。任何违背层次性规律的做法,都会损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3.稳定性公理 稳定性公理是指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应当具有结构稳定性,运行过程中相关要素的组合及其相互作用的形式和相互联系的规则是既定且不可紊乱的。一旦相关要素的组合等发生紊乱,则必然导致社会保障运过程中特定秩序发生混乱,进而出现摩擦与对抗,并损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发展。如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实现区域服务定点稳定、实施内容稳定和服务对象稳定。 4.协调性公理 协调性公理是指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中的诸要素应当相互协调,如果不能协调,就可能因相关要素的反作用力导致运行过程的非正常现象。如法规、政策的规范违背了社会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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