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 1 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 1.5 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 1.5 米,1.5 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 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 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 0.6 米的,按其面积的2/3 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 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 1 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 8 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 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 0.6 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 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 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 米[含 16 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 10%计入绿地面积。如覆土大于 120cm ,乔灌木覆盖率大于 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