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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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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 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进行统一编号实施的现场检疫。 2.4 急宰 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炭疽、绵羊痘、山羊痘、痒病、狂犬病、副结核。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 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 查证验物 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羊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5.2 询问 了解途中运输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 结果处理 5.4.1 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有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4.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4.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 消毒 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 记录 记录羊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6.1 按照《羊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准宰 经宰前检查合格的羊,准予屠宰。 6.2.2 禁宰 经宰前检查,发现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绵羊痘、山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及炭疽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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