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 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美发师
1.2 职业定义 根据顾客的头形、脸形、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修剪、制作发型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语言能力、计算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手指灵活,手眼动作协调,有一定的颜色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8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8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6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6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人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或技师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讲师以上教师资格或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7.3 培训场地设备具备相应教学场地及实际操作设备、用具(不少于10 套美发台椅)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1.8.2.1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三)本职业学徒期满
1.8.2.2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