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 条 短标题
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 条 范围
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 条 定义
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也可以是或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 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tion)或条例(ordinance)
(6)“监护人(guardian)”是指由法庭[、父母或配偶]指定的、负责决定有关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的支持(support)、照顾(care)、教育、健康或福利(welfare)等事项
该词并包括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
(7)“受益人的权益(interests)”是指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权益
(8)“管辖权(jurisdiction)”涉及地理区域时,包括州或国家
(9)“人(person)”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遗产(estate)、信托、合伙 、有限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