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宜民 诸思诚 1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与 ××国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和 互 相 保 护 投 资 的 条 约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与 ××国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为 “缔约方”或“缔约双方”) 迫切希望大力促进彼此之间的经济合 作,特别是促进缔约国 一方的国 民和公司在缔约国 对方境内投资; 认识到在双边投资的待遇问题上达成共识,将会推进私人资本的流转,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 一致认为 稳定的投资环境将会极大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利 用和提供人民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通过国 内法和国 际仲裁作为 主张和行使投资权利 有效手段的重要性
迫切希望通过与 保护国 民健康、安全和自然环境以 及推动国 际认可的劳工权利 相一致的方式实现以 上目标
双方决定共同缔结关于促进和互相保护投资的条约; 双方协议如下 : 第 1条 条 约 用 语 根据本条约之宗旨 “中 央 政 府 ”指 (a) 美 国 联邦政 府 ;和 (b) ××国 __政 府
© 冷宜民 诸思诚 2 “中 心 ”指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申 请 人 ”指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产生投资争议的投资者
“合 格 投 资 ”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或之后,在缔约另一国设立、并购或新增的投资
“争 议 双 方 ”指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争 议 方 ”或“争 议 一方 ”指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经营实体”指任何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营的机构及其分支,不论是盈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私有、国有或是国有控股的,包括公司、基金、合伙、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缔约一方 的经营实体”指按照缔约一方法律成立或运营、在其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并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实体
“存续”指在本条约生效之日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