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美容师 1
2 职业定义 用护理、修饰的方法,从事美化容貌与形体的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
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
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良好的形体感,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颜色辨别力强,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表达及沟通能力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
7 培训要求 1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 2 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3 6 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3 0 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1 2 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1 2 0 标准学时
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能满足2 0 人以上同时进行美容专业实际技能操作的设施
8 鉴定要求 1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来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