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十 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 理查德 B.斯图尔特 行 政 法 在 一 个 自 由 民 主 的 社 会 里 , 行 政 法 规 本 身 亦 要 受 到 行 政 法 的 规 制 。 行政 法 确 立 了 行 政 机 关 在 整 个 政 治 体 制 中 的 构 架 地 位 ; 设 定 了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决 定 时所 必 须 遵 循 的 程 序 要 求 ; 规 定 了 可 以 被 独 立 的 司 法 机 关 予 以 审 查 的 行 政 行 为 的 可能 性 及 范 围 。 它 给 行 政 管 理 和 行 政 法 规 中 的 各 个 关 键 领 域 提 供 了 普 遍 性 的 原 则 和程 序 规 定 。 传 统 上 , 行 政 法 的 要 义 主 要 集 中 于 如 何 通 过 使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公 平 无 偏的 程 序 , 在 法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且 是 尊 重 私 人 权 利 这 样 行 为 的 方 法 来 确 保 法 治 、保护自 由 。 在 此, 行 政 法 的 功能 主 要 是 消极意义 上 的 (negative), 即旨在 防止具有强 制 性 的 行 政 权 针 对 私 人 个 体 的 非 法 使 用 或 滥 用 。 在 最 近 十 年 , 美 国 行 政 法 也 担 负 起 了 一 些 积 极的 使 命 。 通 过 新 的 程 序 要 求 和新 的 司 法 审 查 途 径 , 它 确 保 行 政 机 关 要 以 一 种 合 理 的 且 是 充 分 考 虑 了 那 些 因 它 的决 定 而 会 在 经 济 和 社 会 利 益 上 受 到 影 响 的 广 泛 的 相 关 人 的 利 益 (包 括 该 规 定 的 受益 人 和 受 该 规 定 约 束 和 制 裁 的 人 )的 方 式 , 才 可 以 做 出 政 策 决 定 。 目 前 美 国 行 政 管 理 的 现 状 : 法 规 管 理 的 疲 软 (Fatigue)今 天 , 我 们 面 临 着日 益 严 重 的 行 政 管 理 疲 软 这 一 尖 锐 问 题 。公 众 需 要 越 来 越 高 的 法 律 保 护, 但 行 政管 理 机 构 却 似 乎 越 来 越 不 能 以 一 种 有效 而 且 高 效 的 方 式 提 供 这 种 保 护了 。一 般 说来 , 制 定 和 采 用 一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