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O:W/QG51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海河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海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彭岩波、史会剑、谢刚、王青、杜伟
本标准于 2007 年 5 月首次发布
2011 年 2 月 10 日山东省环保厅发布实施修改单,要求: 一、2013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中“一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50m g/L、5m g/L、10m g/L、20 m g/L、30 倍和 3m g/L 二、2013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中“二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60m g/L、10 m g /L、20m g/L、30m g/L、30 倍和 5m g/L
2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辖海河流域内 69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海河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