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5日发布) 教高[199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 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 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 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 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 1:0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 1:1
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 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