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 号:AP-21-16 生效日期:2007 年3 月13 日民用航空发动机失效、故障和缺陷信息 处理程序(暂行) 航空器 适航审 定 司 AP-21-16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4
1 提出FMD 信息处理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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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FMD 信息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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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D 信息处理状态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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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产品设计或制造国当局通报FMD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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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FMD 信息收集和处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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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iiAP-21-16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此页空白) iiiAP-21-16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
1 目的和依据 为对产品设计和制造原因造成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失效、故障和缺陷信息进行有效记录和处理,进而保证相关民用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性,促进民用航空安全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及授权的民航总局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安技中心”)收集和处理中国注册民用航空器上安装的发动机和中国设计或制造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发生或存在 CCAR21 部第五条所列的失效、故障和缺陷(FMD)信息
不包括已确定是因不恰当维修或使用所引起的FMD 信息
注:发动机包括发动机本体和按 CCAR33 部或认可审定基础与发动机一同审定或认可的部件和相关软件
如,排气部件、反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