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 国 农 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农 户新居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农户服务领域,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规范农户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新居住房贷款(简称“新居贷”)是指农业银行向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农村范围内参与农村新居建设工程的自然人发放用于购建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有关精神,以村庄(不含城中村、城边村)为单位,组织集中建设农村住房,或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建自用住房。 第四条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坚持择优准入、连片营销、规范操作、严控风险的原则,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五条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其中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外部组织或个人开展。 — 2 —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为良好级及以上,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三)自愿参加所辖政府实施的农村新居建设工程,且拥有申请购建房资格;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在我行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支持的农村新居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农村新居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未被列入政府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二)位于乡镇驻地村庄、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以及周边村庄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域,房屋售价合理; (三)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不存在产权纠纷; (四)房屋与贷款行位于同一管辖区域。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