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 322 号实施时间:1991 年 3 月 1 日(GBJ137-90)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 1.0.3 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 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第 2.0.2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 2.0.3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第 2.0.4 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 2.0.5 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类别代号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1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3道路用地R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R33R34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