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为有效处置我市停缓建工程,进一步盘活资产、拉动经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工作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处置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停缓建工程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
00 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 25%(含)以上,在 2016 年 8 月 1 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 2 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处置工作目标
到 2017 年 12 月底,我市将开展停缓建工程集中处置工作,盘活资产,树立城市建设新形象;探索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停缓建工程,促进我市经济良好发展
(三)处置工作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一楼一策、合力推进”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分类盘活停缓建工程,妥善解决历史问题,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政策、审定处置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房产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人防办、国资委、审批局、法院和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 1 名处级干部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调度停缓建工程处置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办理及调整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市本级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