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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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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系统方案一、系统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庭审直播工作可以加大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审判员提升自身办案素质、加速司法公开建设、树立法院权威。目前全国各地庭审直播工作建设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观众流量能提升的不止是司法公开的功能及普法的效果,从更高层面讲,庭审直播高效推进,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实责任制等,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庭审直播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承担了“可视正义”的功能。“直播”这种形式天然所具有的时间、空间贴近性,赋予了其作为沟通模式的优势,尤其是视频直播,让这种信息互动更加生动。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传播优势,还没很好发挥。比较明显的指标是,就目前的直播平台而言,作为传播对象的普通人,没能便利地得到自己需要的庭审直播内容,这种弱交互性主要是受内容获取场景、内容分类检索,以及直播工作模式影响的结果。要充分发掘庭审直播的功能,就得从人的角度,多考虑传播效率问题。庭审直播是播给人看的,是实时信息流,否则,大可以改成录播,还可以降低技术难度。实时播放对司法公开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助于观看者对庭审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如果没人看庭审直播,在司法公开层面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相对于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公开来说,庭审直播具有多媒体即时信息呈现的优势,更能与人进行信息和情感的互动,这正是面向公众普及法律所需要的沟通模式。早在 1998 年,中央电视台直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的知识产权案时,庭审直播借助大众媒介所产生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效果即在全国层面显现。那时,电视是受众广泛的强势媒介,庭审案件自带的矛盾冲突,加上直播所带来的贴近性、紧张感,实现了庭审直播从内容到形式的有效传播,加之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直播的新闻性也随之凸显,最终实现了法院、媒体以及公众在传播和获取信息上的多赢。这种案例是今天所缺乏的。旁听人员被限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法官、律师忙于庭审事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多部法律法规均赋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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