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1 月 18 日)公开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5 号)。新修订的两个央企投资监管办法,要求针对央企境内和境外的投资项目,要分别建立负面清单,划定投资红线。其中要求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项目的,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办法要求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两个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厘清国资委与央企权责边界。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对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应由央企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6 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以下是两个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