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得扣分说明分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资 质基础证照管理取得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超期使用,即为否决。※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有效期内。/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1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得扣分说明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项目未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的,不得分;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3、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扣 10 分;4、扣满 20 分的,追加扣除 10 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第 5.2.1 条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5 条2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分标准得扣分说明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