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3第一节 破产申请
3第二节 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4第三节 受债权人委托的律师法律业务
16第四节 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的律师法律业务
17第三章 破产企业整顿期间公司治理律师法律业务
19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21第五章 附则
21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 业务定义及范围2
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
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