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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各种组织职权、法律效力、日期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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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各种组织职权、法律效力、日期全面总结 破产法全面总结 一、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以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1、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性质: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注意和清算组的区别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 1.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 2.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成立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 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全民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可以(不是必须)派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拒绝的,强制。――>清算组必须列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的必要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职权要看——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 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 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度进行等。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指大部分)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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