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各种组织职权、法律效力、日期全面总结 破产法全面总结 一、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以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1、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性质: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注意和清算组的区别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 1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
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成立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 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全民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可以(不是必须)派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拒绝的,强制
――>清算组必须列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的必要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