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预算法》对照表(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 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原第二条为修改前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 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总预算组成
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第五条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 指本级预算
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