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州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比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比选,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比选人)对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或供应商(以下简称竞选人)根据自身条件参与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竞选人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第四条 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 2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 万元)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 万元)、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 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 万元)、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 万元)的
第五条 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比选文件
项目业主可自行编制比选文件,不具备编制比选文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七条 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