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于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业务参与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六条 拟参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需事先具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我公司认定的业务参与人资格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首次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时,需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加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的手续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 TA系统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时,还需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募集的批复复印件;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本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