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