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4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