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 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 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 证证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 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 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 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 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 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 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 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 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 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 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 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 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 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 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