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 0 1 2 〕3 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锅炉节能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工作方案》、《上海市2 0 1 2 年-2 0 1 4 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实施第五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契机,按照“引逼结合”的原则,以实施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保政策为主,综合采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资金补贴等措施,促进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主要目标 到 2 0 1 5 年底,对本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1 3 0 0 余台(约 4 0 0 0蒸吨)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中,2 0 1 1 年已实施替代及关停的锅炉9 4 台,3 3 9 蒸吨(其中实施替代3 5 台,1 2 4 蒸吨);2 0 1 2 年计划替代2 5 0 台,力争实施替代3 0 0台;2 0 1 3 年计划实施替代3 5 0 台,2 0 1 4 年计划实施替代4 0 0 台,2 0 1 5 年计划实施替代2 4 1台
(三)预期效果 完成主要目标后,预计每年可减少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