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地区】上海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上海市 【颁布日期】2 0 0 2 .0 3 .0 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 0 0 2 .0 4 .1 0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 0 0 2 年2 月2 7 日市政府第1 2 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2 年4 月1 0 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2 0 0 2 年3 月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 1 7 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 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0 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0 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