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 简 称苗圃)与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 简 称2 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 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 70%以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