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 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行使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权。市国资委下设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五条 市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六条 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办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政策; (三)制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3 (四)组织开展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