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新财教〔2009〕 1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56 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 67 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优化配置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 2 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六)科技厅要加强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