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 体 演 员 、个 体 演 出经纪人备案程序规范 一、备案主体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二、备案条件 个体演员持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具有营业执照
三、备案程序 (一)受理 个体演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个体演员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 1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 3
营业执照; 4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 3
营业执照; 4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二)许可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变更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