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目 录 一 、案情简介 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的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 0 0 9 年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2 0 0 9 年5 月1 8 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 0 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 2 0 0 9 年7 月3 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 除 污染威 胁 。 无锡市中院7 月6 日正式 受 理该 案,当 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 申 请,要 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 为。7 月7 日无锡市中院对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作业现 场 和周边环境进行 了现 场 勘 验 ,并于当 日作出 民事裁 定 书 ,责 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 污染侵害行 为。无锡中院于 8 月6 日召 集原被告双 方 进 行 听 证 ,并责 成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案件 未审 结 以前 ,采 取 切 实可 行 方 案和措 施 ,迅 速 改 善 环境质量状 态 。为此 ,江阴港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