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由 ― 3―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本科生院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