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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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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 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 第六条 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第七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柜台业务应当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双方开展债券回购等交易品种时应当签署相关主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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