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付结算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 9 9 7 0 9 1 9 【实施日期】 1 9 9 7 1 2 0 1 银发[1997]393 号 颁布时间:1997-9-1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 项 规定,不 得 损 害 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 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 机 构 。未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非 银行金融 机 构 和其他 单位不 得 作为中介 机 构 经营 支付结算业 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 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 当按照《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 立 、使用账 户。 第八 条 在银行开 立 存 款账 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 户内须有足 够 的资金保证 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 有开 立 存 款账 户的个人向 银行交 付款项 后 ,也 可 以通过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 条 票据和结算凭 证 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印 制的票据凭 证 和统 一规定的结算凭 证 。未 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 效 ; 未 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格 式的结算凭 证 ,银行不 予 受 理。 第十 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 发票据、填 写 结算凭 证 ,应 按照本办法和附 一《正确填 写 票据和结算凭 证 的基 本规定》记 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 称应 当记 载 全称或 者 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