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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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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图 图1 -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 1984年前 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1984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 年3 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003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①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 经理国库; ⑨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补充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 统,协调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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