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
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
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
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 、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
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
同时要求实际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