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3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于2 0 0 6 年 2 月 1 5 日以第3 3 号部长令签发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属于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地位十分重要
基本准则是在 1 9 9 2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供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如下: 一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
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对各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着统驭作用,可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 二是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