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 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