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次性竹木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 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200 双,其中 100 双作为检验样品,100 双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表 1 一次性筷子-竹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大肠菌群GB 4789.3-2024第一法2沙门氏菌GB 4789.4-20243志贺氏菌GB 4789.5-20244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10-20245溶血性链球菌GB 4789.11-20246霉菌GB 4789.15-20247噻苯咪唑GB/T 19790.2-2024附录 B8邻苯基苯酚GB/T 19790.2-2024附录 B9联苯GB/T 19790.2-2024附录 B10抑霉唑GB/T 19790.2-2024附录 B11二氧化硫浸出量GB 31604.32-202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 19790.2-2024 一次性筷子 第 2 部分:竹筷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根据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举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根据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举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加判定。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24]515 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及 GB 4789.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 7.3 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不合格不复检。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131 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第 36 号)中的《一次性竹木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