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流程 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办 理 流 程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 说明/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 ,需 要提交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一式 三份 及相关材 料 ; 县 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 责本行政区 域 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工作 。 上 报 材 料 : ◆ 《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 一 式 三 份 ;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三 份 和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以 后 ,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受 理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收 到 企 业 申 请 后 : ◆ 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的 , 准 予 受 理 , 并 自 收 到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企 业 发 送 《 行 政 许 可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 ◆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且 可 以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日 内 向 企 业 发 送《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 行 政 许 可 法 》 和 《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 要 求 的 , 应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