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 0 0 7 ‟ 4 6 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 0 0 0 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 0 0 0 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 1 0 倍。 第六条 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 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