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 年7 月15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 督 工作 。 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 内 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直 辖 市 和市 、县 级 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 息系 统 建设,建立 和完 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 。 第六 条 任 何 组 织 和个 人对违 反 本办法的行为都 有 权 进 行举 报 、投诉 。 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接 到 举 报 、投诉 ,应 当 依 法及 时 核 实 、处 理。 第二章 申 请 与审核 第七 条 申 请 公共租赁住房,应 当 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在本地 无住房或 者 住房面积 低 于 规定标准; ( 二) 收入、财 产 低 于 规定标准; ( 三) 申 请 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 稳定就业达 到 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