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 开 发区管委 会 应当协助 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 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 条 市政府依 据土地利用年 度 计 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 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 划由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 报 的拆迁计 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 项目,会 同市动迁办、发展 改革 局、规划局、财 政局等部门研 究 确定,报 市政府批准
第八 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 案 经依 法批 准 并公布 后 ,由 市国土资源局函 告 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 内停 止 办理房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