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有 关 文 件 【 标 题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修 正 草 案 (摘 录 ) 【 时 效 性 】 有 效 【 颁 布 单 位 】 劳 动 部 【 颁 布 日 期 】 1953 年 1 月 26 日 【 文 号 】 【 正 文 】 第 六 章 关 于 死 亡 待 遇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人 职 员 因 工 死 亡 时 或 因 工 残 废 退 职 后 死 亡 时 , 根 据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甲款 的 规 定 , 由 企 业 行 政 方 面 或 资 方 发 给 本 企 业 的 平 均 工 资 三 个 月 作 为 丧 葬 费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 由 劳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每 月 付 给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抚 恤 费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一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百 分 之 二十 五 ; 二 人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百 分 之 四 十 ; 三 人 或 三 人 以 上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百 分 之 五 十 。 此项 抚 恤 费 付 至 受 供 养 者 失 去 受 供 养 的 条 件 时 止 (供 养 条 件 见 第 十 一 章 的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人 职 员 因 病或 非因 工 负伤死 亡 时 、退 职 养 老后 死 亡 时 或 非因 工 残 废 完全丧 失劳 动 力退 职 后 死 亡 时 , 根 据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乙款 的 规 定 ,除由 劳 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付 给 本 企 业的 平 均 工 资 二 个 月 作 为 丧 葬 补助费 外,并 按 下 列 规 定 由 劳 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一 次付 给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济费 :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一 人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六 个 月 ; 二 人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九个 月 ; 三 人 或三 人 以 上 者 ,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十 二 个 月 。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人 职 员 因 工 死 亡 或 因 工 残 废 完全丧 失 劳 动 力, 其 直 系 亲 属 具有 工 作 能力而该企 业 需人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