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 罗 斯 联 邦 劳 动 法 典 (1971 年 12 月 9 日 通 过 , 1972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1996 年 3 月 1 日 公 布 修 改 和 补 充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俄 罗 斯 联 邦 劳 动 法 典 的 任 务 俄 罗 斯 联 邦 劳 动 法 典 调 节 所 有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 以 便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 改 善 工 作 质 量 ,提 高 社 会 生 产 效 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物 质 和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 加 强 劳 动 纪 律 并 逐 步使 造 福 于 社 会 的 劳 动 成 为 每 一 个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人 的 第 一 生 活 需 要 。 俄 罗 斯 联 邦 劳 动 法 典 规 定 了 最 高 水 平 的 劳 动 条 件 , 全 面 维 护 职 工 的 劳 动 权 利 。 第 2 条 职 工 的 基 本 劳 动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俄 罗 斯 联 邦 宪 法 , 每 个 人 都 有 权 从 事 他 们 自 由 选 择 的 或 者 自 由 同 意 的 劳 动 , 有 权 支配 自 己 的 劳 动 能 力 , 选 择 职 业 和 就 业 的 种 类 , 也 有 权 受 到 避 免 失业 的 保护 。 禁止强 迫劳 动 。 每 一 个 劳 动 者 有 权 : 享有 符合安全 和 卫生 要 求的 劳 动 条 件 ; 获得因工 伤害健康的 补 偿; 因从 事 平 等的 劳 动 而不受 任 何歧视地获得平 等报酬, 并 且不低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数额; 获得休息, 其保障是:对最 大限度的 连续劳 动 时间的 规 定 , 对一 些行业 和 工 种 缩短工 作日 的 规 定 , 提 供周休日 、假日 以 及带薪年 假的 规 定 ; 组织工 会 ; 在 丧失劳 动 能 力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下 获得年 龄社 会 保障; 对自 己 的 劳 动 权 利 的 司法 保护 。 职 工 有 责任 做到 : 志愿完成 劳 动 义 务 ; 遵守劳 动 纪 律 ; 节 约企业 、机关 和 单位的 财产 ; 完成 规 定 的 劳 动 定 额。 第 3 条 对集体农庄和 其他 合作 组织成 员劳 动 的 调 节 集体农庄和 其他 合作 组织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