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 、霉 变 、生虫 、污 秽 不洁 、混 有异 物或者有其 他 感官性 状 异 常 ,可能对人体健 康 有害的
⑤ 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 的质量情 况
⑥ 是否存在应当检 验、检 疫 而 未 检 验、检 疫 ,或者伪 造检 验、检 疫 结 果 ,或者检 验、检 疫 不合格的; ⑦ 进口 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 国 名或者地区 名以及在中国 依 法登 记注 册 的代 理 商、进口 商或者经销 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 辐 照 食品、转 基 因 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 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 检 验或者检 疫 的,必 须 查验其 有效检 验检 疫 证,未 经检 验检 疫 的,不得 上市 销 售
法律、法规没 有明确 规定的,应经有关 产品质量检 测 机 构 或市 场 设 立 的检 测 点 检 测 合格才 能上市 销 售
第五 条 应加 强 检 查食品的外 观 质量,对包装不严 实或不符合卫 生要求 的,应及时予以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