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