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市建委成立“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
各县工程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直接申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市建委审批确定
- 2 -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建筑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造价 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工程项目安